第(2/3)页 “大唐商栈,乃我朝于阿丹港之延伸。其内部一切事务人员任免调度、货物仓储管理、交易规则制定、内部纠纷裁决,必须由我大唐皇帝陛下任命之商栈使全权负责,仅需遵守阿丹港通行之基本治安条例,如防火、宵禁等。” “此乃维系商栈秩序、保障贸易效率之根本,不容干涉。” 卡迪·哈桑法官阴冷的声音立刻响起。 “此议断不可行!阿丹港乃至大食全境,唯奉哈里发之律法与地方法庭之权威!” “大唐人员既在我境,无论商栈内外,若触犯律法,必须由阿丹法庭依据神圣律法审判裁决!” “此关乎国体与信仰根基,绝无妥协余地!岂容尔等自设公堂?” “法官阁下此言差矣!”崔敦礼寸步不让,目光炯炯,“商栈内部事务,如伙计争执、账目纠纷、货物点验差异,此等微末之事,若皆需劳烦贵方法庭,岂非效率低下,徒增纷扰?且我大唐自有成熟完备之商事律法与治理经验,商栈使足以公允处断。此乃‘自治’,非‘法外之地’!” 然而,卡迪·哈桑及阿丹司法官员态度异常强硬,坚持司法权不容分割。 谈判陷入僵局,火药味渐浓。 经过数轮令人精疲力竭的拉锯,双方都意识到在核心司法主权上难以让对方彻底让步。 最终,在易卜拉欣总督试图调停和崔敦礼权衡利弊后,达成了一项充满妥协的方案,即:大唐商栈使拥有对商栈内部人事、仓储、日常交易规则及内部成员间一般性纠纷的完全管理权。 若大唐人员包括商栈使以下所有雇员、护卫、商贾在阿丹港范围内触犯当地律法,则必须由阿丹地方法庭依据大食律法进行审判。 大唐商栈使或其指定之高级代表,有权以观察员身份列席审判过程,了解案情,并在法庭允许下,就案件相关事实或涉及大唐律法精神之处提出陈述与意见。 第(2/3)页